股东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 (6篇)

股东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管理规范和制度,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参与公司决策、分红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建立完善的股东管理制度,可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效率,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以下是有关于股东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股东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 (6篇)

股东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激励计划均为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是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履行授予的相关权利。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审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激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授予额度、激励对象资格、授予日、授予价格等;

(三)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公司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修改公司激励计划;

(二)拟订、修改公司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拟订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修改、实施等,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二)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激励计划的组织管理、评定及程序、激励计划执行等;

(三)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专项汇报。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营需要进行制定。

第七条授予激励的模式:

1、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审议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量达到授予激励计划总量的上限。

2、根据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激励。

3、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备案核准程序。

第八条激励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授予激励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激励计划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计划协议书》是授出激励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解锁)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一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或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起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时间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得低于1年,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公司每年实际行权(解锁)的期权(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针对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十条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程序: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行权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

3、激励对象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4、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5、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事宜。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在解锁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解锁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激励对象入选条件及筛选程序

第十一条激励对象入选条件: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激励对象筛选程序:

1、由各部门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名单进行讨论及筛选确定拟激励对象名单,将名单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4、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最终激励对象名单。

第五章激励计划授予份额的依据与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份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条件

第十四条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解锁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在实施该次激励计划之初确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权或者不行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权的数量,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3、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购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针对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并准备好交割款项;

5、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东管理制度2

一、总则

1、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其最高的管理权利机构为全体股东大会。其有公司总的章程的决定权。公司的所有经营运作活动都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并取得通过;

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D、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E、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F、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G、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I、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K、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根据出资人出资额,将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所占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向受让人签发《股权证明书》

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的权利

A、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B、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C、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D、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E、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F、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G、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H、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2、股东的义务

A、遵守公司的章程;

B、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C、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在利润分配中,实行先分配干股(技术股),后分配法人股。

三、关于股权的相关问题

1、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总的制度(规定)的制定、监督人。其工作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或经营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2、公司的股本变动(增加或减少)须由占公司股权比例1/2的个体或股东联合体提出,经营公司全体股东1/2以上(按股权比例)的股东同意后增加或减少。

3、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或退股的,其执行意见(办法)由股权人本人提出,由全体股东2/3以上(按股权比例)的股东同意后执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向全体股东提出报告,并征得2/3以上股权人意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公司1/2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出资购买该转让股份,如不购买的,即视为同意。

四、有关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

1、公司实现利润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利润分配是对利润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划分。公司在一个营运年度末,在实现利润的前提下,按各个股东的股权占有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的分配过程中,利润的分配原则参照以下几个标准:

A、应提取本营运年度营业净利润的作为公司经营团队的红利及奖励。

B、提取营业净利润的作为

五、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六、本章程各个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本章程从重新订立之日起,以前的版本作废。

七、本股东章程的解释权为全体股东大会,在章程需要改动由股东提出,在全体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股东管理制度3

一、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二、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三、审批权。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案。这里当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提交相关的`方案,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确有隐瞒不报的情况。

四、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管理制度4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选举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删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删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七十三条对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七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八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节内容,从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七条,共七条内容。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三条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在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八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年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顺延为第五节,原章程第六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顺序加22、

20、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九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并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投票。

21、新增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2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2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第二款: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2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以后各节各条顺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股东管理制度5

很多人咖啡馆股东众多,为了充分发挥出很多人的优势,根据管理的有效宽度,每10位股东成立一组,设立组长一名,考虑到很多人咖啡馆这一组织成员的特殊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组长的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

很多人股东小组组长

二、岗位设置说明:

下属股东9人,经很多人咖啡馆股东提议或自荐,由董事会核准后予以设置,一个月对组长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组长,给予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的福利,若未通过考核的组长,取消其设置并重选组长。

三、直接对口联络人:

xx

四、组长例会:

每个月的第二个股东日(第二周周五),若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请找代理人,并提前请假。

五、组长的福利:

根据店面状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每月一次活动。

六、岗位职责:

职责概述: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员与很多人咖啡馆之间的沟通、联络、信息的上传下达,激发组员积极性,协助咖啡馆的运营管理。

1、在很多人咖啡馆的统一组织安排下,接受分配的股东组员。并了解各组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很多人股东情况统计表》,并及时更新。

2、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

3、遵守很多人咖啡馆的规章制度,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安排的各种会议。

4、做好组员之间的日常沟通,及时传达组员很多人咖啡馆最新动向,向很多人咖啡馆反馈组员的意见、建议。

5、协助完成公司交办、提定的工作。

七、组长工作的交接管理

在组长不胜任或是组长时间上无法安排需要更换时,由组长提前一周向公司提出更换的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接到申请后,在5天之内从储备组长中选出新组长进行交接工作。交接双方需到很多人咖啡馆进行,并有上级部门至少一名监交人见证,三人签署书面交接表。(交接表格的设计需经商讨后确定,大体包括交接股东的通信录信息,工作安排进度、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名等)

八、组长工作的绩效考核管理

组长的考核管理采取绩效打分制度,对有工作有贡献采取加分的形式,每月月底核算一次,绩效打分采用百分制,打分低于60分的考虑更换组长,分值80分以上的月底兑换相应金额的很多人咖啡馆现金券等,绩效考核表附后:

很多人咖啡馆组长绩效考核表

被考核人考核时间:

评分细则分值(总分100)

1、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30分)

2、与组员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情况(15分)

3、为很多人咖啡馆提出合理化建议(10分)

4、组织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活动,并取得一定效果(30分)

5、协调组员并协助公司完成其他的项目推广等活动(15分)

考核人财务官公司董事会

股东管理制度6

一、总则

1.本公司股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股东管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股东。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b.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c.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息和红利;

d.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股份;

e.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出建议和质询;

f.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g.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2.股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遵守公司章程;

b.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c.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d.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a.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b.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增减资本方案;

d.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f.对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四、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2.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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