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篇)

水库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水库管理而制定的制度,包括水库管理范围、水域及设施保护、值班与巡查、防洪调度、安全监测、维修养护等方面的规定。该制度旨在确保水库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有关于水库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水库管理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篇)

水库管理制度1

一、水库运行管理目的: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保障城乡居民的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建筑和工业用水。

三、工程检查与观测

检查观测是水库运行管理的两项基本任务,包括安全检查和工程观测。

3.1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3.2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3.3安全检查分为: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3.3.1经常性检查

巡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视时间、线路、内容、顺序和要求对水库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日常巡视检查。在汛期高水位时,应增加为每星期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结果填入表一。

3.3.2定期检查: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的冰冻期和冰融期,对建筑物各部位应进行全面专门的检查。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填入表一。

3.3.3特别检查当遇到特别情况(如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风暴、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者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由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其结果填入表二。

3.4经常检查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和检查内容:

3.4.1主坝:应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先内坡、后外坡、最后排水棱体。具体内容包括:有无纵横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鼠洞,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侵及集中渗漏;有无绕坝渗漏,坝址有无管涌迹象,排水棱体有无沉陷崩塌。

3.4.2砼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

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等现象,伸缩缝有无损坏,闸门止部是否完整,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螺杆有无弯曲、锈蚀。

3.4.3水流形态的观察:

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栏污栅前漂浮物有无壅水或堵塞。

3.4.4水库工程的经常性观测项目有:

3.4.4.1主坝变形(位移)观测主坝浸润线观测、库水位观测、雨量观测、输水涵、溢洪道泄水量观测,具体要求;

3.4.4.2库水位、雨量、放水量的观测,除每天定时进行外、

还要根据水情、雨情变化加密观测。做到当场观测,当场记录,当场校对。

3.4.4.3一般情况下,对测压管,沉陷位移的观测,每月必须进行一次。

3.4.4.4经常性检查要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观测工作,必须按统一表格做好记录,还要求做好相应月报、年报和资料整编建档。

四、养护修理

4.1水库工程的养护分为:经常性的养护修理、岁修、大修和抢修。

4.1.1经常性养护与维修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而进行日:常的保养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完整。

4.1.2岁修:根据汛后检查发现问题,编制岁修计划,报批后进行年度工程修复计划。

4.1.3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时,邀请科研、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制定专门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大修。

4.1.4抢修:当工程发现险情,危及工程安全时,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4.2水库养护的范围包括:坝顶的养护、坝体及护坡养护、溢洪道的养护、闸门及启闭设备的养护修理。

4.2.1不得在坝面种植树木和农作物,不得在坝顶、坝坡上大量堆放物料,不得任意挖坑、建鱼池、打井、爆破或进行其他危害工程的活动。

4.2.2水坝养护工作人员要对坝体各部的损坏进行小修大补,维护大坝的完整。

五、调度运行

水库的调度运行,是运用水库调蓄能力,科学的调度天然来水,使之适应防洪和供水需要,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水库防洪调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并为城镇供水储备水源。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现状,研究确定以下控制指标;

5.1水库调度的原则是: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部;兴利要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全面安排,统一领导,把灾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将效益扩大到最大限度。

5.2调度的内容: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行计划,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行,进行洪水预报。

5.2.1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行,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施行分级调度。

5.2.2调度要按照设计确定的兴利目标,合理调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六、供水管理

1.水库供源水给直来水厂。

2.加强水库的卫生防护工作,防止水源水受到污染。

水库管理制度2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目标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

(二)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承担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个人。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库区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预防。要求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找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五)水库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零个以内。

三、具体责任要求

水库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一)大坝安全

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等。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大坝坝顶严禁当作公路通行车辆。

6、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7、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9、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10、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11、在汛期,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应当对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3、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14、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二)水上安全

1、凡在水库内作业的所有船只及驾驶的人员必须证照齐全,船只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无证船只在库内作业。

2、工作人员进行船上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不得违规驾驶,严禁酒后上船作业。

3、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查船只性能,确保生产设备、救生设备完好。

4、严禁非工作人员上船上玩耍或运送物资,预防超载现象发生。

5、严禁非生产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只。

6、工作完毕后将生产、救生设备妥善收检,并锁好船只。

7、在库周显要处和存放船只处张帖安全警示标语,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库周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两次以上。

8、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如遇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汛期安全

1、加强对汛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增强防汛期安全意识。根据管理处制定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坚持汛期值班24小时值班制度。

2、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掌握水库的安全情况,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切实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

3、汛前必须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节库水位,确保有足够的防洪库容。

4、随时确保溢洪道畅通,经常查看大坝外坡是否有渗水现象及异常情况。

四、考核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完成各项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

(二)年终考核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的,对因管理松懈、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水库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灌区内管水单位和各用水单位(用水户),在本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条水库管理处是本灌区灌溉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水务主管单位,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灌区管理组织,采取专业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或政府组织的群众管理(用水户)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本灌区水库及水利枢纽工程规模较大,属国有资产。

第六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

(二)合理调配水资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保护水质,防止污染,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三)承担所负责的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四)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五)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

(六)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经授权的水政执法活动。

(七)做好职工培训工作,提高政治、业务、技术水平,总结经验,指导科学用水。

第七条机构及人员调配:为了使灌区灌溉设施及水库工程发挥工程最大效益,确保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将周湾水库管理处、边墙渠水库管理处由原来副科级建制升格为正科级建制,集水库管理及灌区供水为一体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领导职数设置为一正一副,工作人员由原编制5人增加为11人,所需工作人员在财政供养人员中调配(熟悉机电、农田灌溉、水利工程等专业)。

第八条管理权限:本灌区枢纽工程(一、二级抽水泵站及高位蓄水池)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九条灌区输水主管道、输水主干管、支管、田间配套设施及输水管道上的水工建筑物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维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农田灌溉工程设施;协调用水户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水,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协调用水户按相关规定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缴付水费。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条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管理,办理财产登记、移交手续。由县水务局向水管单位和受益乡镇移交资产管理权。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增输水管道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开或者增设时,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灌区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根据灌区管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划定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应依法确权发证,明确边界,设立标志。在主管线、检修井、大田出水桩半径2米范围内,禁止从事耕作或其它建设等活动。

第十四条灌区的水源应受到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污染、堵截灌区原有水源。

第十五条工程的维修养护,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制定工程管理养护办法。

(二)对重要工程设施建立检查观测制度,定期检查观测。

(三)枢纽工程和输水管道、水工建筑物要经常进行维修养护,做好岁修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由灌区专业管理单位和当地政府分工负责。所需维修资金除从水费收入中收取的维修费开支,维修缺口资金和大修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列支。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用水的权利。

(二)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

(三)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义务。

(三)保护水利工程、维护灌溉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水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权利。

(二)依法收取水费的权利。

(三)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

第二十条水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

(二)按水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

(三)维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的义务。

(四)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五章灌溉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用水申报

(一)每年初由用水单位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总报水管单位备案。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二)每轮水开灌前五个工作日用水单位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片区、按作物种类汇总报水管单位,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水量分配

(一)水管单位收到用水申请后,及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下发至各用水单位,用水单位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各用水小组的用水时间和水量。

(二)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远、近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

3、以水权分配方案及水务局下发的水量包干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灌溉运行

(一)灌溉开始前,由用水单位向水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水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开闸放水。

(二)灌溉用水必须实行测水计量,测水计量按以下要求进行:

1、灌溉用水实行“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

2、开闸放水后,由水管单位和用水单位代表共同进行测水,流量测定后,由水管单位管水人员每天不定时进行流量观测,如流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时间、流量、水量记录。

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间断灌溉的,管水人员应做好水量记录。

4、用水即将结束时,管水人员应按时关闭水源,同时计算灌溉用水结束时间和用水量,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上报统计。

5、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水管单位与用水单位的管水人员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对枢纽工程和输水管道进行巡查,巡查中要严防管道、水闸跑冒滴漏造成的浪费水以及偷水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水量结算

(一)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

(二)每轮水灌溉前两个工作日内,用水单位申报灌溉面积、地理位置及用水量,同时预交本次灌溉费用。

(三)水管单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

第六章经济管理

第二十五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灌区管理机构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水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第二十八条水费是生产经营性收费,要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价收费、挪用和减免水费。

本灌区治水成本由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补助、燃料动力费、维修费、管理费核算,生产管理人员工资未纳入治水成本核算。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地方财政列支。根据县物价局核算的指导价,灌溉用水价格0.99元/m3,其中,燃料动力费0.3494元/m3,维修费0.55元/m3,管理费0.09元/m3。

(一)维修费按年供水量95.6万方计算,每方提取维修费0.5元,共计47.8万元,所提取的费用用于枢纽工程和输水工程维修。分配方式为:水管单位占50%,灌区所在乡(镇)政府占50%。

(二)管理费按年供水量95.6万方计算,每方提取管理费0.1元,共计9.56万元,所提取的费用用于枢纽工程和输水工程管理。分配方式为:水管单位占50%,灌区所在乡(镇)政府占50%。

(三)燃料动力费:按每小时抽水375m3计算,两座加压站水泵功率分别为75千瓦/小时和200千瓦/小时,电费为0.35元/kwh,电动机效率取80%。

第二十九条本灌区资产为公益性资产,承担抗旱灌溉任务,计收的水费只能用于水管人员补助、材料费、维修费、电费、管理费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有效降雨量满足农作物生长需求,不需提水灌溉时设备维护费、检修动力费等据实核算,由财政列支。

第三十一条灌区管理机构应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章水事纠纷责任划分与调处

第三十二条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灾害发生分歧或损失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的调解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水事纠纷责任划分

(一)因主输水管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水管单位及相应管道管护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二)因主干管及支管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具体用水单位或用水户负责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三)因偷水等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偷水者承担主要责任,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次要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偷水者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因用水单位(用水户)拒不缴纳应交水费、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水管单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不承担责任(由于水管单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过错在先造成的除外),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五)灌溉用水完毕前,用水单位未能及时通知水管单位停水造成损失的由用水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水事纠纷的调处

(一)各用水单位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镇政府汇报,由镇政府牵头,水管单位配合组织调解。

(二)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申请调解,或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用水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水管单位可不予以配水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用水单位承担:

(一)未按时申报用水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缴纳水费的。

(三)责任内的输水管道管护不到位的。

(四)不服从管理,谩骂、攻击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管水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时报送用水申请的。

(二)开灌前未报告而私自放水的。

(三)未及时做好灌溉流量、水量记录的。

(四)流量发生变化未及时向水管单位汇报的。

(五)灌溉结束未及时向水管单位汇报的。

(六)未按时结算水量上报水方的。

(七)责任区内输水管道管护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吴起县水务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二零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二零xx年五月三十一日废止。

水库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英那河水库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发挥好防汛物资在防洪期间的作用,根据水库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为满足度汛抢险需要,英那河水库防汛物资按防汛方案规定足额储备。汛期水库防汛物资的组织储备和管理工作,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负责。非汛期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水库防汛物资应当入库保管。物资仓库管理由专人负责。仓库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堆放整齐,存取方便,安全可靠。

三、水库防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额根据防汛汛方案的实际需要确定。防汛储备物资目前储备的主要品种和数量是:防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的增减,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物资购置计划,上报经批准后购置。

四、防汛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英那河水库分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动用。

五、防汛储备物资调用,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根据实际需求,向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物资管理员负责核发,并确保品种、数量无误。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完善手续。

六、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应做好防汛物资的回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应组织回收使用单位(或部门)未用完的’物资,并做好记录上报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对于非汛期借用的物资,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按期回收入库,并确保物资完好。回收物资的维修保养,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和办公室负责。

七、防汛抢险使用的物资,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负责核销。

八、防汛储备物资每年年终复核一次。根据实际需要,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提出下年度储备物资添置计划,汛前报工程部批准后实施。

十、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每年年终要公示水库防汛储备物资的库存情况、调用情况。

防汛物资管理人员应该做到:

1、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2、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3、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4、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5、定期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6、规范防汛物资出入库登记手续,做到“实物、台帐”相符。

7、防汛储备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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