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及体系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是指药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和约束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考勤制度、考核标准、奖惩措施、培训计划、员工福利政策等。药店员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药店的正常运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从而提升药店的市场竞争力和顾客满意度。以下是有关于药店员工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及体系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1

现在,很多药店只要碰到销售额下降,顾客减少的情况时,就首先想起降价促销的法宝。但是降价促销不是万能的,它将造成各个药店竞降价,大搞恶性竞争,减少了药店的利润,造成两败俱伤。

作为药店经营者必须明白:在消费者品味大大提高了的现在,仅靠较低的售价已不能再吸引顾客上门了!

要让业绩步步高升,药店就必须了解销售业绩增长的原因。分析和策划,仔细观察分析顾客的习性和品味,再加上让顾客怦然心动的服务。这些才是致胜的不二法宝!

一、提升营业额的途径

要想增加经营业绩,药店就必须要深入地分析出“营业额”的确切来源,解决一个“我们的钱从哪里赚来”的问题。通过分析营业额的构成,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增加营业额的途径了。为了简要明晰地介绍营业额的构成,我们特制定了本图。

零售药店营业额的主要构成

营业额客数单价来客数购买数购买数量购买单价

我们不难看出,顾客数量和所购药品单价是营业额多少的重要方面。在这两个大的层次下又可以分出一个次要层次。从最高一层次说,营业额取决于客数和客单价两项。

所谓客数是指实际购买药品的顾客人数;所谓客单价则是指每位顾客平均购买药品的金额。

营业额=客数x客单价

由这一公式我们可以看出,要提高营业额就是要增加客数和提高客单价。

客数又可以再分为来店客数和购买药品率。来店客数的数量大多要高于客数。因为客数仅仅指那些实际购买了药品的顾客人数。来店的客人不一定每位都会买药,有的顾客只是来咨询而已。

而客数与来店客数之间的差别率就是购买率。它指的是实际购买药品者在所有光临顾客中所占的比例。

客数=来店客数x购买率。同样的道理,客单价就是客人购买药品金额占平均购买药品额的比例。

客单价=每人平均购买药品数量x每种药品的平均购买单价

通过这几个公式我们就知道,要提高营业额,店方就应该增加来店的人数,提高顾客的购买率,同时要尽量让顾客在药店中购买价格高的药品。

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需提高消费者对药店的期望。在现在这个社会里,顾客对于一个药店的期望,不再是廉价的药品,而是优质的服务。所以药店在提升业绩时要牢牢抓住“服务”这个中心。

1.乐于为人服务

对于所有的零售药店来说,尽管竞争的对象不同,但是要想增加营业额,店方就必须提供超越药品之外的服务。一个药店经营高手对这点体会最深:

生意兴隆的秘诀是优质的药品质量与优良的服务相辅相成!

药品零售是在店员与顾客之间进行的,而这双方都是人。人是感情动物,具有敏锐的感受性。因此在进行销售时,一定要洞悉顾客的心理,打动顾客的心弦,这才算是进行了“服务”!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3

一、营业员日常行为规范:

1、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干净。不按要求着装者每次罚款5元。

2、上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违者罚款2元,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者罚款10元。

3、注重药房的对外形象,提倡文明用语服务。顾客进入店里必须立刻主动迎接。服务态度热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吵。违反者根据情节罚款10—50元。

4、在店里不得玩游戏机,看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长时间玩手机。严重者罚款5—10元。上班时间不得长时间接私人电话,如果在接待顾客的时候不能接电话,违者罚款5元。

5、营业员,收银员对营业款应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按该金额的10倍罚款。

6、接待顾客积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并用“您好,请问,请稍等,请慢走”等礼貌用语。

7、营业员对每次店里推出的活动都应了解,熟悉和掌握,并且积极主动告知顾客。

8、代金劵及赠品必须按要求按规定正常发放。

9、没有库存的药品在销售时应做好登记并且及时上报处理。

二、环境卫生与药品陈列:

1、个人分担区域卫生不合格,柜台,货架收银台上乱堆乱放,清洁卫生不彻底如果不及时处理每检查一次将扣该营业员10元。

2、药品摆放应陈列有序,分类明确,药品与药品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发现一空格将扣该区域负责人按一空0.5元给予处罚,以此类推!

3、药品陈列与价格标签必须保持一致,做到一货一签。如有不符的将进行每个品种0.5元的处罚。

4、中药区,熬药机,门店门口及厕所卫生实行轮班制度。收银台卫生由该天当班组负责。

5、门店当天垃圾必须当天晚上处理干净不得留至第二天。如有发现将扣当班当组5元。

三、销售制度:

1、不得擅自抬高C类品种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定价销售。如有违反者罚款5元。

2、营业员发错药,卖错价,损坏药品者必须按照进货价格进行赔偿,如有隐瞒不报者应按卖价进行赔偿。

3、营业员要做到见票发货,对票发货,避免发错货。

4、不服从门店店长安排,不按门店管理要求进行价格调查或进行虚假价格调查的,每次罚款5元,

5、营业员之间不认真交接,工作配合不畅,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6、门店来货清点时经手人必须签上自己名字。少货,多货等来货错误问题必须立即与相关人员联系,并且做好登记。

7、营业员按照先后顺序,轮流依次接待顾客,不得插队与其他营业员发生争抢顾客。如果当次接待顾客营业员不在药房,按照顺序替补接待。

8、如果顾客在进药店时指定某人接待,该营业员应该接待此顾客不受次序限制。

9、必须对附近药房的`价格进行及时调查,对其信息反馈给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

10、对来店顾客积极办理会员卡,进行详细讲解会员优势,并赠送代金劵(代金劵上必须写上发放日期及有效日期签上自己名字)。对已办理的顾客进行实事求是的积分以及打折,兑换代金劵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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