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是指学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该制度通常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政策、收费公示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学校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通过实施收费管理制度,学校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乱收费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以下是有关于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1

教育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各项收费,均须按程序到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一、学校收费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学校向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xx日内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学校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收费公示制度

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2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依法严格规范中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学校应严格落实本市中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超文件目录设置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和本市已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列为代办的学生服务性收费项目。

2、明鳃办服务性收费标准

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本市中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的流程实施。

3、完善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公示栏公示本校实际执收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代办服务费时,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4、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票据使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代办服务性收费由中小学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纳入学校账务处理,不得由供应商直接收取费用。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3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1、明确、规范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纪律。

严格收费管理,不违规定擅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收费范围;不违规定办班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绝不暗箱操务管理,不准设置小金库、帐外帐,不得以各种名义要求学生订购市教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

2、严格执行“一证、一单、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

一证,学校凭物价部门的《中小学收费许可证》收费;一卡,学生凭《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缴费;一单,学校凭《收费结算清单》与学生结算;两公开,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3、学校认真实行收费公开制度。

学校收费前,能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将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在校外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4、进校书刊按区教育局审定的.用书目录征订

学校所定的课本目录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新华书店征订。

5、严格学校代办项目的收缴工作。

凡属于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如课外教育活动、校服、报刊、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员会意见、签字同意后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为办理,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杜绝学校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对本校学生收费补课。

加强学校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收费收缴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加强监督机制,将收费项目及使用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

(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

(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5

1、按照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及XX市教委、物价局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下列收费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学校的收费及管理。

2、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不准以特色班、竞赛班等名义违反规定招生收费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或强制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业保险和其他各类物品等

4、义务教育阶段严格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严格执行核定的`学费、书簿费标准,一次性统一收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5、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校服、住院医疗互助金等)及素质教育需要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学生自愿项目所需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各部门开学前制定计划——报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签字同意——区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办理。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在学校收费公示栏中按照要求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注明已审批、备案的学生家长自愿项目,并根据文件精神及时更新,开学收费前以告家长书形式告知学生家长。

7、严禁对学生进行大面积、收费补课和举办学科办班,不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内容的合作项目。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行风建设,强化学校教育收费工作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评议的内容

1、学校是否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不年审而进行收费的。

2、学校是否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的。

3、学校是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学校是否允许有关部门设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家长收费的。

5、学校是否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违反规定收取转学费用的

6、学校是否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学生交费的。

7、学校是否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8、学校是否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的。

9、学校是否强制学生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的。

10、学校是否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

11、学校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定收费的。

二、接受评议的方法

1、问卷评议。根据上述评议内容,向社会和家长发放问卷,对学校教育收费工作进行评议。

2、监督员评议。聘请学校教育收费工作义务监督员,赋予其对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监督、检查的权利,每年由学校召开一至二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接受评议。

3、座谈会评议。组织我层次、多方面的家长代表座谈会,征求对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它评议方法。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7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全校各类收费由学校会计室归口管理,分管校长负责。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严禁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主任自主立项、擅自提高、扩大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四、学校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教育收费的透明度,防止乱收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五、学校通过公示栏和校园网进行收费公示,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六、对服务性收费严格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及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制度。

七、坚持收费程序规范操作及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八、学费收入是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费由学校会计室统一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九、严格实行乱收费考核考评一票否决制度及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十、每学期组织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加强监督。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8

为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一费制”收费标准,规范我校收费行为,防止任何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施收费政策学习制度。每学期开学前组织班主任和收费人员学习学校收费政策,同时要利用各种会议传达价格政策和精神,提高全体涉费人员政策意识。

二、开展收费政策公示工作。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

三、认真发放收费明白卡。每年开学收费时,要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明白卡发放至每一个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

四、实行收费责任制。校长是收费总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抓落实。财务人员是收费政策的具体落实人。一旦出现收费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不能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能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私自收费。

六、严格收费票据管理。所有收费必须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白条收费。

七、强化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代收费用,不允许任何单位进校园收费。确有需要进校收费的,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意。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除由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之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实行追究。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可以调整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收取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

(二)学生代办费违反规定开支,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的,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

(四)当年同一部门或班级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五)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响强烈的;

(六)其他因乱收费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顶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九条对教育乱收费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又能及时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因教育乱收费被追究责任,就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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